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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报废车上路的处罚规定
驾驶报废车上路的处罚规定

驾驶报废车辆对驾驶员的处理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处罚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
驾驶报废车上路的处罚规定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,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,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报废的大型客、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。

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,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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